海关对集装箱、散货矿产品优化检验监管,实施“口岸直提,属地施检”通关监管模式,进口集装箱矿产品口岸通关时间为2个工作日。
备案管理。申请参与试点的企业向目的地海关提供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情况、进口货物用途、环保处置资质,以及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包括对货物检出放射性超标、掺杂固体废物等问题的退运承诺)等相关书面报备资料。
查验设施实地核实。由目的地海关现场核实试点企业的卸货场地是否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分区、隔离、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其他生产作业必需的设施,核实企业是否具备方便海关开箱查验的场地、提供取制样的设备和工具等条件。
报关进口。试点企业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申请进口集装箱矿产品优化检验监管作业试点”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目的地海关综合业务部门在受理时应当审核货主或代理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信息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优化流程。进口集装箱矿产品运抵海港口岸后,口岸海关仅对矿产品实施放射性检测、箱表检疫、机检抽查(口岸检查指令内容包含涉关指令除外),满足口岸放行条件的,凭口岸放行信息,准予货物提离口岸。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的情况,对放射性超标的一律实施退运。
属地施检。货物原柜从口岸运往目的地仓库。试点企业履行安全运输主体责任,集装箱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对运输工具加装卫星定位系统,由目的地海关全程对在途货物行驶轨迹实施监控。矿产品运抵目的地仓库后,按报关批次分区存放,做好相关的标识,货物未完成检验前不得使用。目的地海关及时核对集装箱数量。属于保税仓库货物监管方式的矿产品运抵保税仓库后,由目的海关进行出入库账册登记核实,按照目的地检查指令内容和口岸海关未执行完的剩余口岸检查指令内容实施固废排查、外来夹杂物检疫、取样检验等项目检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工作记录,试点企业给予相关工作配合。
加强监管。加强对企业履行承诺的监督。检验结果合格的货物,属地海关解除监管,企业正常使用,是保税方式进口的,按保税进口监管模式进行后续监管;对发现动植物疫情或病媒生物的,目的地海关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监督具备专业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检验结果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洋垃圾等不合格商品的,属地海关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并报告南宁海关商品检验处,责令试点企业无条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对于国家无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仅有推荐性标准要求)的有毒有害元素,检验不合格的,属地海关通知当地环保部门做好货物加工时的排放监测及无害化处理,并定期向属地海关通报环保监控情况。
六种进口大宗商品实施“先放后检”,分别是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原油。
对于金属矿产品来说,“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海关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对于原油来说,“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1、进口锰矿
广西北部湾港口(钦州、北海、防城港)现已成为全国最主要的进口锰矿石集散地,位居全国各口岸第一位,其中进口量最大的是广西钦州港。钦州检验检疫局建立了国家石油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作为西南地区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国家级石油化工品检测重点实验室为锰矿石的含量检测提供了科学的结果,部分进口锰矿石企业根据该实验室出具的结果作为锰矿石结算依据。
(1)进口规格
为锰含量不小于45%,二氧化硅不大于12.5%,铁不大于6.0%,磷不大于0.05%,粒度分两种规格,一种1~8mm不小于80%、另一种10~80mm不小于80%。
(2)检验标准
GB/T2011—87《散装锰矿取样、制样方法》;锰矿石化学分析采用GB1506~1511-79,GB1515~1516-79,GB1518~1519-79,GB/T14949.2-94,GB/T14949.6-9 4,GB/T14949.8~GB/T14949.10-94。
2、进口铁矿石
(1)铁矿的海关商品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二十六章注释,赤铁矿、褐铁矿、磁铁矿、菱铁矿、不论是否烧结的焙烧黄铁矿都应归入26.01品目下。
未烧结
2601.1110(平均粒度<0.8毫米的)
2601.1120(0.8毫米≤平均粒度≤6.3毫米的)
2601.1190(其他)
已烧结 2601.1200
焙烧黄铁矿 2601.2000
(2)进口铁矿的规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相关要求,企业在进口铁矿时应申报“品名、加工方法、成分含量、平均粒度、来源(原产国及矿区名称)、签约日期、计价日期、有无滞期费、定价方式。”除按以上要求申报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报下列要素指标:计重方式、数量、结算依据、船名及滞期费 ,若已进行公示定价备案的,还应当录入备案号。此外进口铁矿申报时,除应提供合同、发票等贸易单据外,还应提供进口铁矿原产地证明文件。
(3)进口铁矿的重量、品质鉴定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9号)与《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要求,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重量、品质证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选择一次性完整申报模式,所需单证勾选“重量证书、品质证书”选项。海关依企业申请,按照 “先放后检”模式对进口铁矿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并出具相关证书。进口铁矿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品质检验,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海关保留抽查验证、监督检验职能。
(4)进口铁矿的检验要求
放射性检测:由海关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1537-2005)对进口铁矿进行放射性检验,通过γ射线探测仪对集装、散装的铁矿γ射线剂量当量率检测,低于当地环境辐射本底值5倍,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允许卸货。
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重点检验检疫是否夹杂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的危险性杂物、检疫类杂物及其他外来杂物。危险性杂物:开采过程中未引爆的残留雷管、可燃炮线及其他易燃易爆类或毒性外来杂质。检疫类杂物:支护用的道木、树皮、木块、木楔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杂草、稻草、草绳、草袋、生活垃圾,泥土,动物尸体等动物性杂物及其他检疫类外来杂质。其他外来杂物:开采过程中已引爆的雷管皮(雷管头),生产过程中废弃的杂铁(如铁丝、道钉、焊条、螺栓、焊渣及其他设备的零部件等),大块矸石,塑料(如装炸药的塑料袋、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方便面袋及其他塑料包装物等),纤维(如纱线、丝绵、绳线、编织袋、水泥袋、包装箱等),纸类(如炸药包装纸、纸箱及纸板等),运输和贮存过程中混入的闸瓦、沙石、石块等,以及其他非危险性和非检疫类外来杂质。
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等相关要求,海关通过感官检验,现场便携式设备检测或抽样送实验室鉴别等方式对发现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的进口铁矿进行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