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港口岸、东兴公路口岸--进境粮食贸易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5 10:06:37 来源: 阅读:2940

        广西钦州港口岸全国首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

       粮食进口A类口岸,水运散装进口,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广西钦州港中粮码头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港勒沟作业区13#、14#泊位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大榄平码头作业区北3号泊位后方粮食仓库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钦州港海关结合口岸大宗商品特点,将其作为促进口岸外贸保稳提质支持措施之一,大力推进改革实施,提升粮食、矿产品、水果等重要民生物资通关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实施“两段准入” 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的海关监管方式。为解决粮食口岸通关的物流难点、堵点,我们深入企业开展实地调研,采取船边检疫、分层检疫、预约通关等措施加快办理粮食提离,目前粮食类产品口岸转运的时间较以往压缩15天左右。

        广西东兴公路口岸(北仑河二桥)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粮食进口C类口岸,边境陆路进口,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位于东兴口岸二桥正式货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场地包含进境粮食专用查验平台、海关监管技术用房、专用扣检仓库、检疫处理区等功能区域,具备全封闭的查验平台4个,专用仓库400平方米,年进口最大监管能力可达20万吨。批准进口品种:木薯干、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

        进境粮食包括: 玉米、芝麻、木薯干、木薯淀粉、木薯渣、大豆、豆粕、小麦、大麦、麦麸、油菜籽、亚麻籽、棕榈仁粕、水稻、碎米、米糠、杂粮(含高粱、荞麦、燕麦、豌豆、绿豆、红小豆等)

进境粮食图片2.jpeg

       国外粮食进口到国内需要办理的手续

 一、申请环境

  加快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有关部署,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现已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部署上线《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以下简称《初审联系单》)电子化相关功能,并在全国海关推广应用。自2023年7月1日起,除特殊情况外,指运地隶属海关不再出具纸质《初审联系单》。

    二、申请条件

  (一)进境后加工存放单位在“粮食系统”内开通账号且状态正常;

  (二)粮食种类符合总署公布的《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准入要求;

  (三)当前申请数量与已办理检疫审批但尚未加工核销的数量、竞价所得储备粮(用于加工)但尚未加工核销数量之和,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2个月的生产加工用量。对存放企业,当前申请数量与尚未出库粮食数量之和不能超过核定的仓储能力;

  (四)运输路线及方式与“粮食系统”中登记的口岸到企业运输距离和方式一致。

    三、办理流程

   粮食进口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用户后进入“粮食系统”完善信息,后台审核通过后,即可通过“粮食系统”在线提交《初审联系单》申请。申请办理《初审联系单》的进口商企业,应与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人为同一企业。

  (一)企业注册申请

       1.“单一窗口”标准版为网页形式,用户打开浏览器输入 singlewindow.cn即可访问。建议使用Windows7或10(32位或64位操作系统均可),不推荐使用windows XP系统。请使用谷歌Chrome80及以上版本登录网页。

      2.根据“单一窗口”用户指引完成企业账号注册,随后通过网址apq.customs.gov.cn/进入“粮食系统”。

      3.在企业基本信息界面中选择“类别”为“进口商”,在详细信息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项。核对无误后提交,等待海关审核通过。

     (二)《初审联系单》申请

     1.进口商获得粮食系统操作权限后,即可在主界面点击“初审联系单”菜单,选择“初审联系单办理”。

    2.主窗口将显示当前已申请办理的《初审联系单》,如需新申请,则点击“初审联系单办理”按钮。

    3.进口商根据拟进口粮食的情况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其中:“粮食种类”须选择对应产品的13位海关编码;“计划进境日期”填写预计进口年月,格式“****-**”;“进境后的加工存放企业”可输入关键字搜索企业名称,相关企业需经海关备案并在“粮食系统”中申请相关账户。上述信息应真实、有效,且与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填写信息保持一致。

    4.进口商提交后,需由加工存放企业对进口货物进行确认,并认真填写运输路线及存放地点,最终由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进行审核。

     5.查询进度
   进口商和加工存放企业可在“初审联系单办理”菜单主页跟踪办理进度。

钦州港大榄坪南作业区北3号泊位粮食仓库工程一期2.jpg

      海关提醒:暂停办理《初审联系单》的情形

      发现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即被认定为不具备防疫处理条件,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可暂停办理《初审联系单》直至企业整改完成:

  1.未及时在“粮食系统”录入收货、入库、出库、加工、下脚料、筛下物处理记录,经催告后仍不录入或录入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2.擅自丢弃或处置未经除害处理的下脚料或包装材料的;

  3.因长期无进境粮食业务未完成管理类核查的,或核查结果不满足检疫监管要求的(包括企业发生改建、扩建涉及进境粮食加工存放区域,或者其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企业迁址或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调整,应重新申请考核,尚未申请或尚未通过的);

  4.擅自变更进境粮食加工工艺等关键指标的;

  5.不配合海关对进境粮食采取退运、销毁或其他检疫处理措施的;

  6.连续两次以上被发现违反防疫和管理制度的,例如未按要求留存视频图像、未开展有害生物监测等;

  7.存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违法行为,被行政或刑事立案调查的;

  8.企业或其周边监测发现检疫性杂草,尚未有效铲除的;

 9.不配合海关监督监管或被认定为不具备防疫处理条件的其他情形。  

   如认定为不再符合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要求,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主管隶属海关应向直属海关报告,将该企业从对外公布的本关区进境粮食指定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内撤除,或通报相关进境口岸,按规定撤销或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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